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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5/2/5 浏览:0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室内设计、室内装饰专业深化和细分的需要,加强陈设艺术设计队伍建设,提高陈设艺术设计人员的素质和地位,促进陈设艺术设计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陈设艺术设计师”,是指根据环境特点、功能需要、审美要求,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内外空间环境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环境进行陈设艺术设计的专业人员。
本款所称“陈设艺术设计”,是指对空间环境中可移动或更换的物品根据环境特点、功能需要、审美要求进行的配套设计。“陈设”主要包括家私(家具、灯具、家用纺织品等)、陈设艺术品(艺术品、工艺品、纪念品、古董与收藏品等)、日用品(具有功能性的器物等)、观赏性园艺(植物、小型水景)、仪式与展示用品及设施等。
本款所称“内外空间环境”,包括使用功能相对固定的场所和集会、展示或庆典等非永久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和认定工作。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等级设有:(一)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二)陈设艺术设计师;(三)助理陈设艺术设计师。
第五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一)进行空间环境陈设艺术整体形象设计;(二)进行空间环境陈设品选配、布置与安装设计:(三)进行与陈设艺术相关的安装结构、配套设备等配套设计;(四)对陈设艺术施工、安装进行指导检查。
第六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一)广博的艺术、文学、历史、社会学、科学知识;(二)与陈设艺术设计实施相关的材料、结构和配套设备的技术知识;(三)良好的艺术修养及对各类艺术品的鉴赏能力;(四)对陈设艺术各环节复杂细节的把握与协调能力。
第三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艺术设计专业(包括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下同)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艺术设计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大学艺术设计相关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或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陈设艺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三个以上;
2、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或在全国或国际性展览上获得过金奖或银奖。
(三)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在与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从事设计工作增加二年,主持设计项目增加二个。
本款及相关条款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展示设计、舞台美术设计、工业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家具设计、家用纺织品设计及与工艺美术相关的专业等。
第九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取得见习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陈设艺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一个,或中小型工程五个以上;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在全国或国际性展览上获过奖。
(三)对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从业人员的要求,同第八条第(三)款。
第十条 助理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学历及工作经历: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普通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从事陈设艺术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考核和考试
第十一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考核和考试。
第十二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成立的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本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考试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十五条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成立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核和考试工作。
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立,需报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同意。
第十六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的人员,要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还须经过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通过后,分别由全国和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认定,经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陈设艺术设计师及以下等级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认定,由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负责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管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管理部门每三年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表》、《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陈设艺术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陈设艺术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全国或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的,陈设艺术设计师管理部门应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陈设艺术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室内设计、室内装饰专业深化和细分的需要,加强陈设艺术设计队伍建设,提高陈设艺术设计人员的素质和地位,促进陈设艺术设计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陈设艺术设计师”,是指根据环境特点、功能需要、审美要求,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内外空间环境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环境进行陈设艺术设计的专业人员。
本款所称“陈设艺术设计”,是指对空间环境中可移动或更换的物品根据环境特点、功能需要、审美要求进行的配套设计。“陈设”主要包括家私(家具、灯具、家用纺织品等)、陈设艺术品(艺术品、工艺品、纪念品、古董与收藏品等)、日用品(具有功能性的器物等)、观赏性园艺(植物、小型水景)、仪式与展示用品及设施等。
本款所称“内外空间环境”,包括使用功能相对固定的场所和集会、展示或庆典等非永久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和认定工作。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等级设有:(一)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二)陈设艺术设计师;(三)助理陈设艺术设计师。
第五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一)进行空间环境陈设艺术整体形象设计;(二)进行空间环境陈设品选配、布置与安装设计:(三)进行与陈设艺术相关的安装结构、配套设备等配套设计;(四)对陈设艺术施工、安装进行指导检查。
第六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一)广博的艺术、文学、历史、社会学、科学知识;(二)与陈设艺术设计实施相关的材料、结构和配套设备的技术知识;(三)良好的艺术修养及对各类艺术品的鉴赏能力;(四)对陈设艺术各环节复杂细节的把握与协调能力。
第三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艺术设计专业(包括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下同)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艺术设计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大学艺术设计相关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或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陈设艺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三个以上;
2、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或在全国或国际性展览上获得过金奖或银奖。
(三)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在与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从事设计工作增加二年,主持设计项目增加二个。
本款及相关条款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展示设计、舞台美术设计、工业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家具设计、家用纺织品设计及与工艺美术相关的专业等。
第九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取得见习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陈设艺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一个,或中小型工程五个以上;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在全国或国际性展览上获过奖。
(三)对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从业人员的要求,同第八条第(三)款。
第十条 助理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学历及工作经历: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普通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从事陈设艺术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考核和考试
第十一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考核和考试。
第十二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成立的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本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考试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十五条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成立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核和考试工作。
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立,需报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同意。
第十六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的人员,要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还须经过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通过后,分别由全国和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认定,经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陈设艺术设计师及以下等级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认定,由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负责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管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管理部门每三年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表》、《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陈设艺术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陈设艺术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全国或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的,陈设艺术设计师管理部门应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陈设艺术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关于《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职业背景
陈设艺术设计师是一个适应时代要求、正在兴起的新的职业群体。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突飞猛进的社会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新的社会生活方式与消费形态不断涌现,促使社会分工的变化,原有职业向两头延伸,宏观的更宏观,微观的更微观,专业化职业分工与协作成为工业化以来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室内装饰业经历我国改革开放后二十多年的大发展,因消费需求和职业分工的变化,已逐渐呈现新的格局。其中一些重要特征是:
1、对室内环境的艺术境界和文化品味的追求日益上升,“重装饰、轻装修”的趋势日益明显,那种由装修设计来决定室内环境的格局发生了转变,陈设艺术在环境质量中的作用日渐重要,在某些类型如居住类的室内环境中甚至成为主要决定的因素。
2、设计在全行业的地位日益突出,行业内部的分工日益细化。而设计本身也在向分别精于某个领域的专业化方向发展。独立的以陈设艺术为中心的设计活动已渐成形。
3、由于社会消费需求的推动、专业分工的转变以及相对应的陈设艺术品制造行业的快速发展,陈设艺术正在形成相对独立的产业与市场。
陈设艺术古已有之,我国自古以来就很重视室内陈设艺术,明清时代曾达到高峰,但陈设艺术作为独立的服务于大众的社会性产业则是产生于现代,是生产力发展和生活质量提高到一定水平,人们的精神需求和文化消费提高的产物。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就已产生了陈设艺术的相关产业。我国的发展相对滞后,但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的起飞,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陈设艺术的消费需求增长强劲。这就是陈设艺术设计师这一新兴职业应运而生的历史与社会背景。
二、关于职业分工
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也使行业之间、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伴随着发展,是一种难以避免的自然现象。给新职业以确切的定义和分界比较困难。在生产力不发达、产品不丰富、消费需求不旺盛的条件下,一个建筑师可以包揽从内到外的建筑设计、室内设计、产品设计,现在虽然确有这样万能的“大师”存在,但就总体而论,更加细化的专业分工已使这种状况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仅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同室内装饰相关的设计专业,就有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商业美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等等。陈设艺术设计师不过是这个设计大家庭中的一个新成员。
这个新成员的出现,是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进一步深化与细分的结果,它同室内设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艺术设计”这个领域有与其他专业相通之处,但它本身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特点。研究与把握它的专业特点,是这一新兴职业提高职业水平、规范职业市场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关于职业特点
陈设艺术设计有两大鲜明特点:
一是同陈设品关系密切,不可分割。“陈设”二字有两层意思,既指“陈列、摆设”,又指“陈列、摆设的东西”。可见,没有陈设品就没有陈设艺术设计。“陈设品”的涵盖面很宽,主要包括家私(家具、灯具、家用纺织品等)、陈设艺术品(艺术品、工艺品、纪念品、收藏品等)、日用品(室内具有功能性的器物如各类器皿、家用电器等)、观赏性园艺(植物、小型水景)、仪式与展示用品及设施等。可以说,在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眼里,所有室内用品都可视为“陈设品”,应用于陈设艺术设计。而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职业需求与职业地位,也将随着“陈设品”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二是更加注重艺术性、个性化与人性化。在空间环境的物质建设与精神建设两方面,陈设艺术设计更突出精神建设,更强调文化品味,更要满足不同环境、不同功能、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兴趣爱好的个性化精神需求。在室内空间,占主体地位的是陈设品,同人的关系最亲近的部分也是陈设品。因此,按照室内环境总体要求和人的需要,以艺术的视角科学合理地选配、布置陈设品,为人们营造一个文化品位与艺术境界高的安全、健康、自然、和谐的室内环境,是陈设艺术设计师的重要职责。
从这些特点看,陈设艺术设计同室内设计和“陈设品”的设计关系密切。室内设计的艺术性和文化性,在很大程度上将由陈设艺术设计最终完成与体现。产品设计的流行趋势,也将会受到陈设艺术设计的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说,陈设艺术设计的发展及与室内设计、产品设计的合作,对于整个室内装饰行业产业链的完善及由“量”到“质”、由“大”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职业对象
什么人可以成为陈设艺术设计师?目前市场上已经有了这一职业需求,大专院校有的已开了“陈设艺术”课程,但还没有这一专业设置,现阶段这一职业队伍只能来自相近专业,主要是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设计、家具设计、展示设计、舞台美术设计、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及其他的造型艺术专业毕业或从事实际工作的设计人员。在学历、工作年限及工作业绩方面的要求,基本上可参照对室内设计师的要求,这样究竟是偏高还是偏低,还可以研究。由于这些人员中的多数没有系统的“陈设艺术”专门知识,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还需要进行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哪些方面需要陈设艺术设计师?目前这一职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各种公共与个人的建筑室内外环境、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环境。由于目前相关的设计队伍尚处于发展初期,专业化分工尚未成熟,现阶段陈设艺术设计的涵盖面比较宽,陈设艺术设计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
1、可以与建筑公司、装饰公司合作,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整体陈设艺术配套设计服务。
2、可以与室内陈设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进行陈设艺术配套产品开发设计服务。
3、直接接受室内环境的使用方聘请(包括机构和个人),进行陈设艺术设计咨询服务。
4、与陈设艺术产品营销企业合作,作营销服务。
5、临时性的仪式、会展等场所进行专项的艺术设计服务。
总之,这一新兴职业的服务面很广,活动空间很大。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提高,文化消费、休闲消费越旺盛,对陈设艺术设计的市场需求越大。
陈设艺术设计师能否胜任自己的职业岗位?主要靠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适应市场的需要。我们制定《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并按规定颁发《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室内装饰市场变化的需要,目的在于提高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素质和地位,促使陈设艺术设计专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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